护学岗工作要求12篇护学岗工作要求 幼儿园家长爱心护学岗制度方案 为进一步推行我园安全建设,保护学生入离园安全,结合教育局通知精神,我园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护学岗工作要求12篇,供大家参考。
为进一步推行我园安全建设,保护学生入离园安全,结合教育局通知精神,我园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入离园时段设立执勤护学岗,切实维护园所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一、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全体教师及护学岗家长
职责:具体负责护学岗建设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推进护学岗建设,确保此便民利民措施取得实际成效。
二、目标任务
通过设立执勤护学岗,落实相关精神,进步整肃园所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改善园所周边治安环境,有效防止涉校涉生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确保幼儿的安全。
三、护学岗职责任务
1、护学岗应当在入离园时段前10分钟到岗到位,清理园所周边治安环境,疏导和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幼儿出入幼儿园的安全。
2、保安人员加强入离园高峰时段门卫值守,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准入制度,防止社会闲杂人员混入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对园所周边治安复杂区域以及幼儿入园、离园途经主要路段进行巡逻盘查,及时发现和化解安全隐患,消除影响学生儿童安全的危险因素。
4、对园所周边主要交通路道上违规停放的车辆、占道经营的小商小贩进行清理,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5、每月组织幼儿开展一次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在学校周边重要路段、入离园时段设立执勤“护学岗”是幼儿园进一步深化园所安全客观要求,要充分认识护学岗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谋划部署,稳步扎实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实现联动防控。
要结合幼儿园周边实际情况,确定护学岗设置的区城和路段,明确护学岗人员职责分工,落实对各区域开展巡逻防控的责任形成相互配合、整体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整体效能。
(三)灵通信息,及时上报情况。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上报在护学岗建设中的先进做法和工作成效,不断总结和推经验,将方便幼儿园、有利于幼儿园的举措真正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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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安全建设,结合上级通知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护学岗建设实施方案》,在上学、放学时段设立执勤护学岗,切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学生上学、放学安全。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设立校园执勤护学岗,落实具体执勤人员在学生上、放学时段和校园周边重要路段的安全保卫责任,进一步整肃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改善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有效防止涉校涉生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确保学生的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护学岗人员组成:
护学岗参勤人员由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学校带班领导、校园保安、路队护送教师、各年级护学岗家长和少队部红领巾广播室组成。
(二)时间安排:各岗位人员在学生上学、放学前15分钟到岗到位。后附学校作息时间表。
(三)护学岗人员安排及职责任务:
1.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每天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在政协楼下路口、禹门巷口、西新街口设置管制点,对学校门口路段进行定时交通管制。严禁各种机动车辆、电动车行驶,清理学校周边占道停靠的各类车辆,保障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2.学校第一、四带班领导(第一带班领导为组织,负责检查护学岗值班情况)。每天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在学校校门口值班,组织指导学校护学岗参勤人员开展护学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校园保安。上学和放学期间,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及时清理校门口滞留的家长等闲杂人员,保持学生进校、离校时段校门口畅通,确保学生有序出入校门,防止拥挤踩踏事件发生,防止已经进入校园的学生二翻身出校。值班时段携带器械,留意观察校门口人员,及时控制侵害学生的暴力事件,对在学校门前占道、滋事、取闹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不服从管理、危及校园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控制事态。门卫保安人员放学前15分钟,将校门口隔离栏放置到位,用警戒线隔离好校门口至东、西路队护送点通道。
4.路队护送教师。早、午放学,最后一节课教师要严格
按照校园铃声语音提示放学。上课教师和班主任要在班干部的协助下组织学生有序下楼排队,并做好学生数的清点工作,防止个别学生滞留班内。若最后一节课上课教师为班主任的,本班另T立非班主任的语、教教师和班主任共同承担路队护送任务。两名护送教师要按照学校要求,分东、西路队护送学生安全有序到达指定位置,东边路队护送到淘八度商店门前,西边护送到好又多超市广场口,护送学生路队期间,护送教师要管理组织好路队,防止学生在路队中打闹和中途脱离路队,确保路队整齐有序。
5.各年级护学岗家长。各班推荐一名家长做为本年级护学岗成员。家长护学岗执勤时间:一年级家长:星期一、星期四早上学生上学(7:10—8:00),放学(10:40—11:30学生全部离校);二年级家长:星期二、星期五早上学生上学(7:10—8:00),放学(10:40—11:30学生全部离校);三年级家长:星期三、星期六早上学生上学(7:10—8:00),放学(10:40-11:30学生全部离校);四年级家长:星期一、星期四中午学生上学(1:10—2:00),放学(4:40—5:20—、二、三年级,5:40—5:50四、五、六年级学生全部离校)
五年级家长:星期二、星期五中午学生上学(1:10-2:00),放学(4:40—5:20一、二、三年级,5:40-5:50四、五、六年级学生全部离校);六年级家长:星期三、星期六中午学
生上学(1:10—2:00);放学(4:40—5:20一、二、三年级z5:40—5:50四、五、六年级学生全部离校)
执勤人员应于学生(早、午)上学、放学前10分钟到达学校门卫处领取值班器械和“护学岗执勤"红袖笼并佩戴好,在校门口公路东、西两边,到岗到位值班。协助学校保安及时清理校门口滞留的家长等闲杂人员,对校门口道路上违规停放的车辆、电动车和占道经营的小商小贩进行清理,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及时发施口化解安全隐患,消除影响学生安全的危险因素。值班结束后将器楣口红袖笼交回门卫处。
6.少队部红领巾广播室。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开展安全教育,提示家长配合学校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体教职工要充分认识开展护学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紧密围绕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工作要求,服从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落实,切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二)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学校带班领导要认真落实执勤带班领导负责制,做好督查和协调;门卫保安要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按照要求持械上岗,确保上学、放学时段校门口秩序良好。路队护送教师要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和要求,负
责做好学生路队护送的管护工作。值周领导根据“护学岗”工作日程表做好工作安排、信息交流,工作记录等日常工作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利用周六例会,以通报形式对护学岗各项工作进行小结。
(三)宣传发动,招募成员。各班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向广大学生及家长宣传“护学岗“的目的和意义,促使学生家长积极参与,支持学校校门口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各班班主任要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面向学生家长招募志愿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以原家委会成员为主和自愿报名为原则,以"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热心为校园及周边治安服务“为志愿者录用时的必备条件。招收的爱心家长志愿者,要求身体健康,有时间保障,能胜任护学岗志愿服务工作;有爱心、有责任感,做事细心,热爱志愿服务行为。经各班主任核查合格后,由年级组统一填写“护学岗志愿服务活动推荐表”,由学校统一装订成册。各班要充分认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对家长的宣传发动,切实提高家长对此项工作的思想认识,激发广大家长参与校园安防工作的热情和干劲。要根据“护学岗“专项工作整体要求,以强化校园安防为目的,确保“家长护学志愿服务队"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教育,共同遵守。各班利用班级群、主题教
何店镇小学护学岗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要求,在学校周边重要路段、上下学时段设立执勤护学岗,切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现结合我校校园警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设立校园执勤护学岗,落实具体执勤人员在学生上、放学时段和校园周边重要路段的安全保卫责任,进一步整肃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改善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有效防止涉校涉生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确保学生的安全。二、工作部署(一)定员(含校园保安、护校队员、社会力量)组长:李俊副组长:谢斌詹斌金鹏组员:杨华江孙中夏晶晶钟磊刘刚任宏广刘波(二)定位:按照学校学生上、放学的实际情况,学校确定以下3个执勤点,各执勤人员务必按时到岗,确保不漏一丝空洞。执勤点:校门口金太极小区路口政府路口定时:执勤人员应于学生(早、中、晚)上学、放学前30分钟装备整齐(非制式着装人员在护学执勤时应佩戴“护学岗执勤”袖笼),到岗到位。待学生全部离开执勤区域,执勤人员方可离开执勤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须等处理完毕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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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定点安排:时间组别
当班领导
星期一第一组
李俊
星期二第二组孙茂荣
星期三第三组蔡海波
星期四第四组谢兵
星期五第五组邹小波
巡逻人员杨华江
孙中
夏晶晶
孙中
杨华江
钟磊
杨华江孙中刘刚
孙中杨华江任宏广
杨华江孙忠刘波
巡逻地点校门口金太极小区路口
政府路口
校门口金太极小区路口
政府路口
校门口金太极小区路口政府路口校门口金太极小区路口政府路口校门口金太极小区路口政府路口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护学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紧密围绕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落实,切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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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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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学校主要领导要认真落实执勤带班领导负责制,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力量,以开展校园护学岗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提高学校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
(三)加强督检,力推工作。学校结合日常的校园安保督检工作,将护学岗执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凡因在执勤中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校园及周边200米内发生涉枪、涉毒、涉刀案件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何店镇小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为进一步推行我校安全建设,保护学生上放学安全,结合上级通知精神,我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上下学时段设立执勤护学岗,切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一、组织领导组长:王超副组长:李海青赵春红勾章成员:中层领导、各班班主任、门卫、值日教师组成。具体负责护学岗建设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推进护学岗建设,确保此项便民利民措施取得实际成效。二、目标任务通过设立执勤护学岗,落实相关精神,进一步整肃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改善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有效防止涉校涉生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确保学生的安全。三、护学岗职责任务1、护学岗应当在早、中、晚上学、放学前10分钟到岗到位,清理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疏导和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学生出入学校的安全。
2、保安人员加强上放学高峰时段门卫值守,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准入制度,防止社会闲杂人员混入校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对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区域以及学生上学、放学途经主要路段进行巡逻盘查,及时发现和化解安全隐患,消除影响学生儿童安全的危险因素。
4、对校园周边主要交通路道上违规停放的车辆、占道经营的小商小贩进行清理,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5、每月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学校周边重要路段、上下学时段设立执勤“护学岗”
是学校进一步深化校园安全客观要求,要充分认识护学岗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谋划部署,稳步扎实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实现联动防控。要结合学校周边实际情况,确定护学岗设置的区域和路段,明确护学岗人员职责分工,落实对各区域开展巡逻防控的责任,形成相互配合、整体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整体效能。
(三)灵通信息,及时上报情况。
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上报在护学岗建设中的先进做法和工作成效,不断总结和推广经验,将便民利民举措真正抓好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建设,保护学生上放学安全,根据省、市、县专项工作要求,在上下学时段设立执勤“护学岗”,切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等。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设立校园执勤“护学岗”,落实具体执勤人员在学生上、放学时段和校园周边重要路段的安全保卫责任,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整肃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改善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有效防止涉校涉生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确保学生的安全。二、工作安排(一)定员执勤组长:***执勤副组长:上放学当日对应值日组组长执勤成员:门卫、上放学当日校门值日教师各组人员安排如下: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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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学校学生上、放学的实际情况,学校确定以下3个执勤点,各执勤人员务必按时到岗,确保不漏一丝空洞。执勤点:校门口、学校大门右侧路口和左侧路口(在这三个区域间巡逻巡查)。
(三〉定时执勤人员应于学生上学、放学前15分钟装备整齐〈“护学岗”反光背心)到岗到位。学生进出学校结束后按照当日执勤组长或副组长命令撤离。如有特殊情况,须等处理完毕方可离开。注:执勤完毕将“护学岗”反光背心及时交回保安室,并做好上放学值守情况登记。三、工作职责(一)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防冲撞装置等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清理周边环境,确保学校门口两侧50米以内的区域有人管、有人巡、有人防,学生出入学校安全、有序。(二)对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区域以及学校附近学生上学、放学途经主要路段开展巡逻盘查,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和可疑物品,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化解安全隐患,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或在校门口及学生上学、放学路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现行涉校涉生案(事)件发生。(三)加强学校门口及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劝导、制止各类干扰影响学校、学生的交通行为,对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结合实际,在校园门口及周边摆放锥形桶等交通安全设施,规范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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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学生进出学校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四)遇突发暴恐、个人极端等案(事)件迅速、果断进行相应
处置,及时通过“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报警,防止伤害师生的重大案(事)件发生。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执勤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护学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紧密围绕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落实,切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二)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学校主要领导要认真落实执勤带班领导负责制,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力量,以开展校园“护学岗”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提高学校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三)加强督检,力推工作。学校结合日常的校园安保督检工作,将“护学岗”执勤工作纳入考核,凡因在执勤中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校园及周边200米内发生涉枪、涉毒、涉刀案件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县**中学202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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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周边治安状况和交通秩序比较复杂,为了进一步确保学生上、放学期间的安全,特设立学校护学岗,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一、护学岗由学校值周校级领导担任领队,由值班中层领导担任副领队,组织指导参勤人员开展护学工作。
二、护学岗参勤人员主要是学校校级领导、中层主任、老师、保安,参勤人员应按照轮流表认真履职。学校视护学工作情况和校园安全工作形势邀请家长志愿者参与护学,家长护学行为不计入对学生的综合评价与考核。
三、护学岗参勤人员应当在上学、放学前10分钟到岗到位,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对学生上学、放学途经的主要路段进行巡逻,消除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可疑人员和行为(如闲散人员聚集、欺凌或骚扰学生),要及时联系学区片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迅速使用安防警用器械进行处置,并及时报警。
五、护学岗参勤人员要疏导和维护校门口交通秩序,引导家长、学生和接送学生车辆有序行进,确保学生出入学校的交通安全。
六、及时联系交警、市容部门对校园周边主要交通路道上违规停放的车辆、占道经营的小商小贩进行清理,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七、保安人员要加强上、放学高峰时段门卫值守工作,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准入制度,防止社会闲杂人员混入校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学校和各班级要经常组织学生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护学岗值班轮流表
时间早晨值班人员晚上值班人员带班领导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
职责要求:
1.值班时负责登记并管理学生放学时排路队的纪律和班主任带队情况;
2.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的教育,处理学生上学、放学时进、出校门所发生的意外事件,并及时报告校长和通知学校保卫处;
3.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并上报;
4.劝导学生过马路注意安全,不购买三无产品,不将零食等带入校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物防建设规范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第十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第十一条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第十二条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技防建设规范第十三条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二)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三)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督导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规范第十六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三)指导、监督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四)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五)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六)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一)在城市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落实警务责任并认真开展巡逻守护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武警开展重点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四)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五)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六)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警情通报.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第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
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物防建设规范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
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一条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
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技防建设规范第十三条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
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三)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督导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规范第十六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指导、监督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五)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六)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一)在城市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落实警务责任并认真开展巡逻守护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
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武警开展重点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
(六)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警情通报。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
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
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
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物防建设规范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一条
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
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技防建设规范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
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
(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三)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督导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规范
第十六条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
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
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指导、监督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五)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六)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
导、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一)在城市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落实警务责任并认真开展巡逻守护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武警开展重点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
(六)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警情通报。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
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为切实维护我镇校园及其周边治安、交通安全,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人身安全。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在全镇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建设,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设立护学岗,落实上级相关精神,保障教师在学生上、放学时段和校园周边重要路段的承担安全保卫责任,进一步整肃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改善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有效防止涉校涉生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确保学生的安全。二、单位包保由镇派出所、镇中心学校、镇司法所、市场监管所等单位对学生数量多、安全隐患大的镇中心学校本部、中心幼儿园、中心学校小学、XX小学(XX小学)、XX小学、XX小学、XX小学、XX幼儿园等重点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包保三、工作职责1.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护学岗人员由公安民警、辅警、行政村、校园保安、值班教师、家长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组成,组织指导学校护学岗值班人员开展护学工作,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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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勤务模式,统筹警力安排,保障“护学岗”所需警力、警车、装备等。
2.值班人员要做到“九统一”,即服装统一、值班时间统一、值班位置统一、安保器材统一、服装存放统一、“护学岗”标识统一、工作规范统一、职责制度统一、联防联控办公场所固定统一。
3.护学岗应当在早、晚上下学到岗到位,值班时间(早)7:00-8:20:晚:16:00-17:50),对校园周边主要交通路上违规停放的车辆、占道经营的小商小贩进行清理,清理校园周边环境,疏导和维护交通,确保学生出入学校的安全。在学校大门口50米范围内开展巡查守护,注意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和车辆等,快速妥善处置各类涉校涉生突发事件。及时接受报警和求助,依法处置校园门口及周边发生的警情和案件,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4.会同学校加强进出人员、车辆管理,严禁上下学时段社会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加强上下学高峰时段门卫值守,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准入制度,疏导和维护交通秩序、学生家长接送车辆定点摆放,防止社会闲杂人员混入校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指导督促学校严格执行上下学时段护学制度,组织学校保卫干部、保安员、教职员工以及家长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参与“护学岗”工作,组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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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护学岗”人员业务培训。6.每月组织学校和学生开展一次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
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7.落实属地公安机关交办的护学期间涉校安保任务。8.处置危及师生安全的其它安全隐患。四、工作步骤1.宣传发动阶段由镇党委政府牵头,镇派出所、中心学校负责人结合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初步工作方案,并召开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会议,各中小学幼儿园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宣传好护学岗工作意义,筹建学校、家长护学岗队伍。2.工作实施阶段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包保单位对接工作会议,落实单位包保责任,并由包保单位与中小学幼儿园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护学岗值班表,并按照护学岗工作职责开展护学岗工作。3.巩固提升阶段包保单位进一步落实好护学岗工作职责,各学校要充分组织好学生家长,从家长中招募护学岗志愿者,不断扩大学校护学岗工作队伍同时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升。
-3-
五、工作要求1.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学校周边重要路段上下学时段设立执勤“护学岗”是学校进一步深化校园安全客观要求,各单位、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护学岗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谋划部署,稳步扎实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2.加强协作,实现联动防控。要结合学校周边实际情况,确定护学岗设置的区域和路段,明确护学岗人员职责分工,落实对各区域开展巡逻防控的责任,形成相互配合、整体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整体效能。3.畅通消息渠道,及时上报情况。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上报在护学岗建设中的先进做法和工作成效,不断总结和推广经验,将便民利民举措真正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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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物防建设规范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一条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技防建设规范
第十三条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
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三)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
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督导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规范
第十六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指导、监督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五)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六)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
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一)在城市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
立治安岗亭,落实警务责任并认真开展巡逻守护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武警开展重点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
(六)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警情通报。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
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物防建设规范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一条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技防建设规范
第十三条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
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三)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
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督导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规范
第十六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指导、监督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五)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六)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
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一)在城市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
治安岗亭,落实警务责任并认真开展巡逻守护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武警开展重点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
(六)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警情通报.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
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