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供水管理制度第1篇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制度1、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负责的人员。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供水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负责的人员。
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
3、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4、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
5、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6、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各类仪表、阀门等,保证阀门不漏水;
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7、二次供水管理人员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发现供水设施运行有可能影响到水质安全的异常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8、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超过24小时未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9、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泵房应保持清洁,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10、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严禁在泵房、周围堆放杂物,不得在管线上压、埋、围、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
11、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12、运行记录等相关资料要归档保存至少三年。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 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 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臵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
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 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 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 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元/m,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水费由村供水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专户管理,费用支出按月报账,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产生
33的电费、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十二条 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次催缴仍不交水费的,村供水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停水等处理。
第十三条 供水设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从供水管道至各户进户口产权设施归集体所以,并由村集体负责维护管理;
进户口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供水部门。
第十五条 村民有维护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村供水部门。村供水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2、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3、私自切断电源、水泵,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4、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5、拆除、伪造、改装、损坏水表装臵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者。
6、擅自装泵,从管道抽水者
7、用其他方式者。盗水行为一经发现,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并给予经济处罚。损坏自来水供水设施的,按照损坏价值的2至5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供水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其供水管理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离职守,造成停水事故者。
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3、**,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4、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把节能减排工作当作硬任务,搞好清洁生产,做好三废排放综合治理,引进和利用先进技术,综合回收利用资源。
5、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环保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环保管理职责
公司成立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环保管理网,开展全面、全员、全过程的环保管理和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1、根据《环境保护法》要求,公司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2、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由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3、企业环保管理部门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4、环保管理部门职责:
⑴ 在公司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⑵ 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总结报告。
⑶ 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⑷ 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⑸ 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5、公司设立环境监督员1名,以强化环境监管,落实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环境监督员的职责。
⑴ 协助制定和完善公司环保计划、规章制度。
⑵ 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入网、运行情况,并按要求记录检查台账。
⑶ 负责监督企业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厂界噪声排放的打标情况。
⑷ 负责对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企业污染减排情况,并按要求记录检查台账和污染减排台账。
⑸ 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减排情况。
⑹ 协助企业进行清洁生产、节能节水、污染减排等工作。⑺ 协助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参与处理。
⑻ 负责组织对本企业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培训。
⑼ 负责按规定要求记录各级环保部门人员来企业检查台账。
三、基本原则
1、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2、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3、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4、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6、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7、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四、废水排放管理
1、公司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司应加强对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的治理与监测,确保废水治理达标排放。
2、公司必须在废水排放总口处安装污水流量和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污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控。
3、公司应努力开发利用水循环利用技术,节约水资源,减少废水排放,力争实现污水零排放。
4、公司应做好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检查,做好运行记录。
五、废气排放管理
1、公司废气排放标准执行《石家庄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841-20xx),公司应加强对生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治理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2、公司在用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除尘和SO2治理设施,并做好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做好运行记录。
3、公司应积极采用废气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利用技术,减少环境污染。
4、公司应尽可能地选用低硫煤,以减少SO2的产生。
六章 固体废物处置管理
1、公司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锅炉炉渣、造气炉炉渣、脱硫岗位除硫生成的硫磺等。
2、公司应做好废渣的回收利用。造气炉炉渣、锅炉炉渣、硫磺均回收自用,或按合理价格售与砖厂。
3、公司应有专人负责对炉渣进行清理和销售,保持场地道路的畅通,避免因清理不及时而影响生产。
第七章 污染事故管理
1、针对可能发生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事故,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有效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
2、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救援队伍职责,对信息报送、出警、现场处置、污染跟踪、调查取证、后勤保障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3、公司《环境污染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修订和演练,一般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做好演练记录,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补充和完善预案。
4、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将污染突发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
5、公司发生污染事故后,应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规要求,妥善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制定出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
第八章 新建项目环保管理
1、新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即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新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前开展环评,并逐级上报环保部门批复。
3、新建设项目试运行后,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第九章 环保台帐与报表管理
1、公司环保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管理和保管环保台帐,及时填写环保各项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2、公司环保职能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送环统报表,并做好数据的分析。迟报、漏报、错报一次,扣主管人员20元。
3、公司环保台帐或报表保管年期为三年。外单位人员借阅,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章 奖励和惩罚
1、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凡本企业员工**,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赔款、行政处分、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本管理制度属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由企业环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环保职能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
3、本制度自发布第三章
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原则: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依法筹措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财务计划是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
第六条资金筹措计划依据上级批复的各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
第七条项目用款计划根据上级批准的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 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
第八条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省级以上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十条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区农民投劳折资。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
政部、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为依据,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
1、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由各项目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计量申请经监理部门签字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工程、财务部门按合同规定和计量申请核定各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的拨款额度,报领导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对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拨款,应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或供货单位银行账户,可使用银行本票、票汇、转账支票,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和支票背书转让。
2、财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规,支付资金必须做到手续完备,票据规范。对县外施工单位付款要有县地税局代开的施工发票,方可拨付工程款项(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除外)。
3、项目资金严格按合同执行,对违反合同的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可以延迟或核减拨付工程资金。
4、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资金要求,建立专门的工程项目财务资料,确保财务资料齐全。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档案资料,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统计及财务报告。
5、工程竣工后,要完善工程验收所需的财务审计报告。并负责办理工程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单位为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工程款和竣工工程等。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是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五条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工程。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负债是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部门为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而形成的、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第十七条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十八条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规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待项目运行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水利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十九条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如有必要,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密切配合审计部门和财
政监督机构,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检查审计。
对截留、挪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本制度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证酒店二次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清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供水系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水泵房管理制度 1. 水泵房、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的巡视。
2、专职维护人员应按时对二次供水系统设备进行巡检,认真填写巡检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3、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4、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高压用电设备有危险标志并有防触措施。
5、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二、水池(箱)管理制度
1、由工程部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按时对蓄水池的水位和水质清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和查找原因。
3、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4、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
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
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纱网;
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5、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洁机构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6、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7、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杀灭蚊虫。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工程部指定,管理人员需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3、管理人员负责维持供水设施房间秩序,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4、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组织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水池(箱)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站对水池水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5、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四、二次供水清洁消毒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每年由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消毒,且取待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2、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3、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消毒记录存档。
4、水池定期巡回检查、记录,防止跑水、流溢,并加盖上锁,防止小动物进入水池,保证水池清洁卫生。
5、对供水泵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大、中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记录。保证水泵安全运行。
6、定期检查保养供水管道阀门、止回阀,保证管道畅通,、压力正常,根据实际情况对管道阀门进行整改,保证操作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