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202211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2022 专业资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专业资料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202211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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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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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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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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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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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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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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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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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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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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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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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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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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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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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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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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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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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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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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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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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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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以及《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泰海委农〔20__〕21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凡镇所辖范围内的村(社区)、组以及村(社区)、组以集体资产或土地为纽带改造而成的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执行本制度。(以下简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留存不超过10000元的备用金(含组级备用金)以供日常开支,其
余款项统一纳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备用金不足时,及时报账。
村组两级付款,须经村负责人签字,农经站、分管领导把关,镇主要领导审批。涉及群众分配资金,一律由村组提供花名册和具体金额,农经服务中心会同村总账会计交银行打印存单或一折通。村组各项工程款结算一律按照工程协议书(合同)的内容要求,办理转账手续,不得支付现金。
3、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解缴到镇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不解缴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4、村(居)干部因公外出预借现金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后,其预借款项在2日内与会计结清,个人私事一律不得借款。村组集体资金不得对外出借或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农经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
主理财小组审核,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后入账。无时间、无用途、无经办人、无审核人、未理财、未审批的票据不得入账。
3、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高负债发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分工干部组长审核把关,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经站审核。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审核通过后的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
2、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3、预算一经批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需增加支出或者调减收入,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四、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居)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及情况说明。(3)村(居)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四属”户补助费、计划生育费、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会议费、村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离职干部慰问费、民主理财人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5)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6)土
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7)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8)村级民主理财及财务审计情况。(9)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及村勤廉督导员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报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村(居)级财务每月公开一次,每次公开时间为次月的15日前,组级财务每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1月份与7月份的15日前;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是指村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资源性资产。
2、村(居)组集体资产要逐项逐件登记,健全明细台账和使用登记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对已形成报废或处置的集体资产应及时清理,并按报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情况要及时登记,对清
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向全体村(居)民公开,并上报农经站存档一份。
3、资产、资源评估。一是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报经有权部门确认,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二是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面积在5亩以上的资源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少量资产、资源的评估由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估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会议确认,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三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产、资源(含荒地、荒滩、废沟塘、圩堤、水面等),其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案必须经村(居)“两委会”、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交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全体村(居)民公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由相关部门鉴证或公证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上述资源性资产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含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以罡政发〔20__〕6号《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文件为准),每亩年租赁费不得低于800元,且应建立租赁费自然增长机制,原则上实行先缴款后承包。
4、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经营所得要纳入村(居)账务核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招投标制度
村组集体资产购置、租售、资源性资产发包及租赁、工程项目(除必须到市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外)只要标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都必须到镇履行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由村按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吸纳一定名额的村(居)民代表到场参加,并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派员参与,招标结果及时向村(居)民公开。
七、票据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据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任何村(居)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2、票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且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同时将票据使用情况在“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中一一记载。
3、每月村组报账时应将收款票据及“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一并带至农经服务中心,以便审核。
八、账务结报制度
村总账会计、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符合规定方可予以付款、转账,并编制记账凭证,每月30日前到农经服务中心报账。中心根据各村上报的账、表、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记账凭证要素是否齐全,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库存现金与日记账是否相符,是否执行备用金限额规定。审核人员对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加盖审核章,对审核中发现的票据手续不全等问题中心记账人员有权退回补办手续。
九、其他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制度。各村要配置档案柜,建立档案室,对村组所有财务资料、各业合同、工程协议、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统一存档,指定专人保管,以便备查。
2、离任审计制度。村主要干部离任由镇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审计小组或由镇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3、土地补偿费管理制度。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报酬、支付村组开支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4、合同管理制度。各类合同的签订要做到主体合法,文本统一,责权明确,台账齐全。合同文本、台账经鉴证后,上报镇农经站备查。
十、责任追究制度
各村(居)应严格遵守“三资”管理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村总账会计为直接责任人。对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将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成立民主理财组织,不定期公布账务;
(二)不及时上缴集体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每发现一笔坐收坐支现象,处罚当事人坐支金额的10%,罚没款上缴镇财政,坐收坐支金额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截留或挪用集体收入达一定时限或金额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不严格履行开支审批手续,弄虚作假;(四)违规签订集体资产使用协议,违规处置集体资产;(五)擅自减免应收款项,截留、平调、挪用、私分集体资产;(六)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一、其他1、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2、本制度由农经站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镇纪委、监察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村组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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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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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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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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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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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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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
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
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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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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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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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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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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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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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
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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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
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
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
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
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
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
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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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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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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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2、ﻫ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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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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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⑴ﻫ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⑵ﻫ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⑷ﻫ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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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
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⑺ﻫ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ﻫ2、财务公开的时间
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ﻫ3、财务公开的形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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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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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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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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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ﻫ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
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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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ﻫ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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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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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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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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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ﻫ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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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ﻫ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ﻫ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ﻫ一)资产评估申请;ﻫ(二)评定估算;
(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ﻫ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ﻫ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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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
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
评估方法评定。ﻫ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
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ﻫ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
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
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
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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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ﻫ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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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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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ﻫ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ﻫ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ﻫ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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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ﻫ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ﻫ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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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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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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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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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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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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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财务预决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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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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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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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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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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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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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
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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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
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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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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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荒地、水面等。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
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
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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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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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篇1
1、村级三资经公示后,由乡镇代管。
2、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全体成员所有,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所有、审批、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民主管理。
3、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各村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约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表,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章),报乡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预算收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历年实际编制;预算支出根据村级当年预计可用财力,按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的科目和标准编制。严禁虚列预算收入来实现预算收支平衡,杜绝赤字预算。对村内5000元以上的大型支出项目,必须事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填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4、村级发包收入必须签订承包合同,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按上年基数拟订明细计划,报填“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查,杜绝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和漏收的情况发生。
5、各项支出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开支项目和标准,要把化解村级债务纳入预算,予以安排。
6、编制收支预算时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集体一律不得举债办企业和公益事业。
7、年初各村财务预算方案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每季度报账时,服务中心按照各村财务预算方案对村级财务收支实施监督管理。
8、年终乡财政所指导各村根据收支实际情况编制村级年度财务决算,并将各村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当年的财务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9、加强村级现金收入管理。村级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往来),必须自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资金缴存中心在信用社开设的专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服
务中心总出纳办理结算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扣、挪用。对坐收坐支、先支后拨的村,乡纪委按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支部书记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心直接拨付到专户管理。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和村级生产性支出等收入,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复的方案为依据,按事先收入及时缴存专户。
(三)村组资产、资源租赁、拍卖、承包及有偿使用的,其收入按收入实现制原则,实现后及时缴存专户。
10、坚决取缔账外账、小金库。村级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三资”帐内管理,严禁村级另设置账簿单独核算。报账员的所有条据必须按季度及时报账,严禁跨季度报账和压库抵库。对跨季度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由经办人自负;对跨季度的收入一律视作“小金库”处理。对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村,乡纪委将按违纪违规资金全额没收,并依法追究村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村级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其备用金数额按村规模大小和专户存款余额核定,一般在3000元至5000元以内。村级除乡核定的备用金外,其余资金一律视作“小金库”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可随时拨付村级应急资金。
12、中心总出纳负责按各村银行存款进账单和结算支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定期与信用社对账单进行核对,与村报账员定期核对存款余额。所有付款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村报账员负责村级现金收支和备用金的保管,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中心总出纳核对存款余额,与中心记账会计核对现金余额。
13、村级支出实行季报制。支出票据必须由村主管财经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具备各种要素、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票据进行审核,报账员根据已审支出票证用途,分类粘贴、汇总、填制支出原始凭证整理单到服务中心报账。
14、乡财政所记账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结账、对账。结账前由审评员对各种收支票证进行审核,按年度收支预算进行结账报账;对超出年度预算项目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票证,进行详细登记,填写处理意见,予以退回;对违纪违规票证,要当场予以收缴。当季支出必须当季报销,严禁跨季或跨年报账。
1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各村非生产性开支按照乡规定的项目标准,量化管理到人,取消所有编外人员的工资,压缩村级行管费支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不含村干部工资),按村级规模大小、远近等因素,实行总额控管;原则上总额控制在村级转移支付的30%以内。其中:村干部电话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
按实际情况将总额分别控制在2000元、2000元、2500元、8000元以内用补助的形式发放到人,超额部分一律不得入账。对预算外的计划生育不久(外出追逃)、争取项目资金等特殊支出,必须先书面报告乡政府,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开支,报账时须将审批书面报告作附件。
16、村干部工资及老干部待遇,按乡组织办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标准,由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到人。
17、生产性支出实行预算报批制。对村级5000元以下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拟订支出项目预算,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中心监督实施,做到事前有预算、有申报、有审批,事后有决算。
18、公益事业性支出,坚持“专款专用,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
19、村集体资产收支实行“三签一审”制度。即每张开支单据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签章、村负责人签字“同意列支”,乡财政所审核签章。
20、村集体资产包括村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土地、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21、村级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簿,资产登记簿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四界和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村级报账员建立登记簿,督促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2、村级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时要组织村组干部、议事会代表进行资产、资源全面清查,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坏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由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财政所审核,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作其他支出入账。
23、资产清查时要有清查记录,清查结束后要有清查报告。清查资产要明细,报告内容要详实。清查内容有:清查时间、清查专班成员及分工、原资产账面数及清查数、盘盈盘亏资产情况及原因、处理意见、资产报废情况等。清查记录、
清查报告一式两份,由村主任和议事会会长的签字,上报乡财政所备案一份,村自留一份。清查结果及时在村张榜公示。
24、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和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25、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原则上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如有评估与事实严重不符或村民反映强烈的,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或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建评估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估时,村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26、评估后的结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财政部门备案。
27、集体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委托评估、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审核鉴证的程序进行。
28、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后必须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2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合作经营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承包开发利用。
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规定,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1、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有优先承包权;合同期满后,承包人对原承包项目由优先承包权。
32、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须按照“依法、规范、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交易前各村成立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村议事会代表组成,制定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工作方案,报乡政府审批,交服务中心备案。
33、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方案应由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连同商定的竞标时间、地点、押金、方式等一并在服务中心和村公示15天。
34、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实行合同管理,使用统一文本,统一编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服务中心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35、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的履行。履行中确需变更合同的,仍按原“签订合同”程序办理。
36、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由服务中心统一归档,复印件交村登记。
37、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竞标结束后,及时公告竞标结果。
38、招投标范围:
(一)各村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国家、集体融资、群众集资的投资建设项目;村集体土地、商业用房、林果业、滩涂、水面等资产资源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集体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
(二)农村集体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置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给水、电力、电讯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及安装、材料采购、防水防腐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采购、修缮、安装项目。
39、投招标方式:投招标由乡纪委、服务中心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监督实施。项目估算在1万元以下的,报乡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项目估算在1万元以上的,由村委会委托乡政府在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属于上级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由乡政府组织实施;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40、招投标程序:
(一)民主决策。由村委会提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项目是否实施。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招投标行为无效。
(二)发布公告。招投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
2.调查摸底,制订方案。___力量,全面摸排分析___“三资”管理现状,掌握
2、中心项目登记,与村(社区)签订委托协议;3、中心___专家评估,确定评估价;4、发布招标公告;5、意向受让方登记;6、___招投标;7、发布中标通知、公告,签订合同。(二)工程招投标1、村(社区)填写申请表,应附材料:交易初步方案(经乡中心评审并附意见,)、村民代表民主决议记录及公示图片;2、中心项目登记,与村(社区)签订委托协议;3、中心___专家评估,确定评估价及招投标方式;4、发布招标公告;5、投标人报名登记;6、投标人资格___;7、___招投标;8、发布中标通知、公告并公示(附图片),签订合同。(三)采购项目1、村(社区)填写申请表,应附材料:交易初步方案(经乡中心评审并附意见、村民代表民主决议记录及公示图片;2、中心项目登记,与村(社区)签订委托协议;3、中心___专家评估,确定采购价及招标方式;4、发布招标公告;6、投标人资格___;7、___招投标;
凡镇所辖范围内的村(社区)、组以及村(社区)、组以集体资产或土地为纽带改造而成的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执行本制度。(以下简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留存不超过10000元的备用金(含组级备用金)以供日常开支,其余款项统一纳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备用金不足时,及时报账。
村组两级付款,须经村负责人签字,农经站、分管领导把关,镇主要领导审批。涉及群众分配资金,一律由村组提供花名册和具体金额,农经服务中心会同村总账会计交银行打印存单或一折通。村组各项工程款结算一律按照工程协议书(合同)的内容要求,办理转账手续,不得支付现金。
3、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解缴到镇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不解缴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4、村(居)干部因公外出预借现金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后,其预借款项在2日内与会计结清,个人私事一律不得借款。村组集体资金不得对外出借或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
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农经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后入账。无时间、无用途、无经办人、无审核人、未理财、未审批的票据不得入账。
3、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高负债发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分工干部组长审核把关,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经站审核。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审核通过后的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
2、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3、预算一经批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需增加支出或者调减收入,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四、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居)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及情况说明。(3)村(居)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
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四属户补助费、计划生育费、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会议费、村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离职干部慰问费、民主理财人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5)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6)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7)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8)村级民主理财及财务审计情况。(9)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及村勤廉督导员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报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村(居)级财务每月公开一次,每次公开时间为次月的15日前,组级财务每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1月份与7月份的15日前;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是指村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资源性资产。
2、村(居)组集体资产要逐项逐件登记,健全明细台账和使用登记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对已形成报废或处置的集体资产应及时清理,并按报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情况要及时登记,对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向全体村(居)民公开,并上报农经站存档一份。
3、资产、资源评估。一是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报经有权部门确认,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二是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面积在5亩以上的资源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少量资产、资源的评估由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估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会议确认,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三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产、资源(含荒地、荒滩、废沟塘、圩堤、水面等),其
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案必须经村(居)两委会、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交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全体村(居)民公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由相关部门鉴证或公证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上述资源性资产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含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以罡政发〔2014〕6号《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文件为准),每亩年租赁费不得低于800元,且应建立租赁费自然增长机制,原则上实行先缴款后承包。
4、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经营所得要纳入村(居)账务核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招投标制度
村组集体资产购置、租售、资源性资产发包及租赁、工程项目(除必须到市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外)只要标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都必须到镇履行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由村按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吸纳一定名额的村(居)民代表到场参加,并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派员参与,招标结果及时向村(居)民公开。
七、票据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据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任何村(居)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2、票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且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同时将票据使用情况在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中一一记载。
3、每月村组报账时应将收款票据及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一并带至农经服务中心,以便审核。
八、账务结报制度
村总账会计、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符合规定方可予以付款、转账,并编制记账凭证,每月30日前到农经服务中心报账。中心根据各村上报的账、表、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记账凭证要素是否齐全,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库存现金与日记账是否相符,是否执行备用金限额规定。审核人员对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加盖审核章,对审核中发现的票据手续不全等问题中心记账人员有权退回补办手续。
九、其他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制度。各村要配置档案柜,建立档案室,对村组所有财务资料、各业合同、工程协议、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统一存档,指定专人保管,以便备查。
2、离任审计制度。村主要干部离任由镇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审计小组或由镇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3、土地补偿费管理制度。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报酬、支付村组开支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4、合同管理制度。各类合同的签订要做到主体合法,文本统一,责权明确,台账齐全。合同文本、台账经鉴证后,上报镇农经站备查。
十、责任追究制度
各村(居)应严格遵守三资管理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村总账会计为直接责任人。对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将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成立民主理财组织,不定期公布账务;
(二)不及时上缴集体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每发现一笔坐收坐支现象,处罚当事人
坐支金额的10%,罚没款上缴镇财政,坐收坐支金额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截留或挪用集体收入达一定时限或金额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三)不严格履行开支审批手续,弄虚作假;(四)违规签订集体资产使用协议,违规处置集体资产;(五)擅自减免应收款项,截留、平调、挪用、私分集体资产;(六)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一、其他1、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2、本制度由农经站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镇纪委、监察负责对本制度的实
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村组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资产清查制度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
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1、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
二、农村集体资产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二)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经营权;(三)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四)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五)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六)企业清算;(七)资产毁损;(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三、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范围包括: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四、农村集体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评估;资源性资产单位价值不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评估。
五、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组建评估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七、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立项;(二)资产清查;(三)委托评估;(四)评定估算;(五)验证;(六)确认。八、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后必须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九、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农村集体资产集中采购制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添置大型集体资产委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集中采购的办法,并签订委托协议.二、添置下列资产必须实行集中采购:1、新建办公、生活用房;2、新建公共娱乐场所;3、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4、添置交通工具、仪器及设备;5、添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办公用品;6、投资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修缮或维护项目;7、其他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三、集中采购采取下列几种形式:1、公开招标;2、询价采购;3、竞争性谈判;4、邀请招标;5、单一来源采购。四、集中采购前必须履行下列相关程序:1、村委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村委会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3、乡人民政府审批;
4、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备案。五、集中采购必须具备或履行下列相关手续:1、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复印件;2、提交集中采购申请书;3、乡人民政府审批的依据;4、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下达的集中采购通知;5、集中采购委托协议;6、集中采购公告、公示;7、集中采购招标文件;8、集中采购《投标书》;9、集中采购评标记录;10、集中采购中标通知;11、签订集中采购合同书;12、集中采购验收报告。六、集中采购的评标办法由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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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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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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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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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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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
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
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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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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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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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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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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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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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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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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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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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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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
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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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
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
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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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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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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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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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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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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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1)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2)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3)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5)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6)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2、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3、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4、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5、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6、村集体可通过承包、租赁、出让、兼并、股份经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7、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入乡(镇)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交易,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等合同.(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利、水面等。2、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地、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交易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3、农村集体资源要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三)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2、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报账登记,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3、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4、全面推行村财乡(镇)代理,村级财务帐目、资金由乡(镇)代管,实行备用金制度.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5、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镇)财务核算中心报帐。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对村原始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帐、入帐.6、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擅自举借新债,禁止发生任何新的债务。7、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8、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9、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要建立会计档案室,由专人负责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档。负责保管村现金帐、总帐。银行存款帐、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帐、产品物资帐及记帐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业承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管协议资料等。
(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1、行政村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2、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售、转让等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必须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4、对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其他转移性资金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